本港法例

《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》( 第 134 章 ) 作 出 規 定, 管 制 任 何 人 士 經 營、 藏 有、 進 口、 出 口、 供 應 和 製 造《1972年議定書》修訂的《 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》 和《 1971 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》 載 列 的 所 有 麻 醉 品 和 大 部 分 的 精 神 藥 物。 販 賣 和 製 造 危 險 藥 物 等 嚴 重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終 身 監 禁 和 罰 款 500 萬 元 。

另 外 , 根 據 《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》 第 8 條 ,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或 吸 食 、 吸 服 、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均 屬 犯 罪 。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後 , 可 處 罰 款 100 萬 元 ,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, 可 處 監 禁 7 年 ; 或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後 , 可 處 罰 款 10 萬 元 ,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, 可 處 監 禁 3 年。
《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》( 第 145 章 ) 對 《 1988 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》 載 列 的 所 有 化 學 品 作 出 管 制。 違 例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5 年 和 罰 款 100 萬 元。
《 販 毒 ( 追 討 得 益 ) 條 例 》 ( 第 4 0 5 章 ) 授 權 當 局 追 查 、 沒 收 和 追 討 販 毒 得 益 , 並 作 出 規 定 , 對 付 清 洗 毒 款 活 動 。
【資料來源】保安局禁毒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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